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3] - 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为前十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 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12] 独立董事选举与撤换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10] - 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出席,董事会30日内提请股东会撤换[12] - 公司自独立董事辞职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14] 独立董事工作要求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5]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五年[26]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8] - 发表独立意见应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等并签字确认报告董事会[29] - 至少1名应出席公司投资者说明会[30] - 特定情形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0] 审计委员会规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0]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0] 事项审议规则 - 应披露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16] - 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20] 会议召集与职权行使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9] - 行使部分特别职权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5] -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17] 公司支持保障 -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和人员支持[33] - 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同等知情权[33]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保存至少十五年[33] - 2名或以上认为资料不充分可联名提议延期,董事会应采纳[33] - 行使职权遇阻碍可向相关方报告[36]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6]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36]
建工修复(30095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