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与交易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2] - 公司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标准之一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等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审议[7] 担保与资助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等多种情形须经股东会审议[9]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0] 会计政策与会议召开 -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影响比例超50%等标准须提交股东会审议[12]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2] - 董事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2/3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3] 股东权利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8]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15日前公告通知[2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应在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24] 投票与决议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30%及以上时,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38] -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38] 决议通过标准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44]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44] -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属需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需经2/3以上通过[44] 事项决议类型 - 董事会工作报告、拟定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45] -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46]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47] 决议执行与其他 - 股东会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总经理组织实施,审计委员会按需办理事项[52] - 董事长督促检查股东会决议执行情况,必要时召集临时董事会听取汇报[52]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会后2个月内实施[52]
建工修复(300958) -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