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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修复(300958)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建工修复建工修复(SZ:300958)2025-09-22 11:3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项目论证与审议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2]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使用节余资金达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3] - 公司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和预计收益[12] 协议签订与资金使用原则 - 公司应至迟于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非金融类企业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10]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且不得为非保本型[14]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4] 流动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6]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16] 资金投向变更 -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相关内容[23] - 公司存在特定情形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及保荐机构发表意见[20][21] 项目主体与地点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涉及地点变更,由董事会决议,无需股东会审议[22] 资金使用计划与审核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7] - 公司当年使用募集资金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30] 监督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8]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9]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31]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违规处理与制度规定 - 公司董事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审计委员会应责成改正,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董事需赔偿[33]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审计委员会应责成改正,造成损失相关人员需赔偿[33]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规定执行[35] - 本办法“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7] - 董事会可修改本制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37] -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废止[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