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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300480) -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光力科技光力科技(SZ:300480)2025-09-22 10:46

担保额度与审议 - 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14]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审议[21]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审议[2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经审议[2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超5000万元需经审议[21] - 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经审议[2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审议[21]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26]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议案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22] - 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2] 担保后续处理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及时处理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32] -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担保信息披露责任人并明确披露内容[36] - 子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审议并通知公司披露信息[42] 担保合同要求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合同,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经审议通过[24] - 担保合同应明确至少七项条款[25] 担保管理职责 -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合同登记与注销,经办责任人要关注并报告[28] - 董事会应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违规担保及时处理[32] 保证特殊情况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特定条件下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34] -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现风险应及时终止合同[34] 制度相关 - 公司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44] - 制度未尽事宜按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44] - 制度与规定抵触时按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股东会审议[44] - 公司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