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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力科技(300480) -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光力科技光力科技(SZ:300480)2025-09-22 10:46

报告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为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4] 交易报告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报告[9]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报告[10]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报告[10]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30万元的交易需报告[11]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报告[11] 其他报告情形 -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超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需报告[11] - 公司董事长等人员或1/3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变动需报告[13] 报告制度与流程 -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16]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提供书面报告及材料[16]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传递需经报告义务人提交材料,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必要时组织起草披露文件审定、审批后公开披露[16] - 报告义务人在拟提交审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报告[16] - 报告义务人需持续报告重大事项进展[17] - 重大事项涉及交付或过户,超约定期限3个月未完成,应报告原因等,此后每隔30日报告进展[18] 责任与制度说明 - 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信息收集等工作,瞒报等导致问题将追究责任人责任[18] - 制度所用词语释义与《公司章程》相同[20]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执行[20]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