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担保除外)经独董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担保除外)经独董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2] - 与关联人拟发生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部分除外)应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关联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委托理财规则 - 委托理财相关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6] 特定关联交易计算 - 公司与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特定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6] 财务资助审议 - 公司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3] 资产购买溢价处理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价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100%且交易对方未提供相关承诺,需说明原因等[25] 免于审议披露情形 -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等9种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7] -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股东会审议标准可免审计或评估[27] 豁免申请 - 公司拟披露关联交易属特定情形可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义务[28] 关联股东情形 -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包含多种情形,如为交易对方、拥有或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等[31] 制度说明 - 本制度“以上”“以下”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32] - 本制度未尽事项依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抵触时按规定执行[32]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2] - 本制度生效实施和修改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遇法规修订应及时修订[32] 时间信息 -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内容时间为2025年9月[34]
灵康药业(60366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