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康药业(60366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重新论证可行性与预计收益[9] - 超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重新论证募投项目[9]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1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6] - 商业银行3次未配合,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并公告[7]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2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公告情形 - 发现严重影响资金使用计划,2个交易日内公告[3] 资金使用审批 - 置换自筹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部分需股东会审议[11][12] 资金存放规定 - 募集资金放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作他用[6]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低于100万或低于承诺投资额5%,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8] - 单个项目节余用于非募投项目,参照改变用途程序披露[18] - 项目全完成后节余占净额10%以上,经股东会审议[21] - 项目全完成后节余低于500万或低于净额5%,定期报告披露[21] 资金置换时间 - 以自筹资金投入项目,6个月内置换[18] - 支付薪酬等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可置换[19]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资金存放使用情况[21]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鉴证报告与赔偿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资金存放使用鉴证报告[22] - 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职致损失应赔偿[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