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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603669)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灵康药业灵康药业(SH:603669)2025-09-22 09:45

定期报告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编制披露记载基本情况等内容[10] - 中期报告需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编制披露记载基本情况等内容[10][11] - 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1] - 董事、高管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2] 信息披露 - 披露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信息,营业用主要资产超总资产30%需披露[2][13] - 交易多指标超10%且部分有金额要求需披露[19] - 交易多指标超50%且部分有金额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财务资助多情况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2] - 担保多情况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3] - 与关联方交易达一定金额经独立董事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26] 股东相关 - 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或控制情况变化、股份被质押等告知公司[33] 文件保存与时间 - 证券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保存超十年,及时披露为两交易日内[37][47] 人员职责 - 高管向董事会报告重大事件,董秘组织协调信息披露[33] - 各部门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35] 其他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说明原因并听取意见[36] - 特定形式沟通不提供内幕信息,董事等对信息披露负责[3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