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告知关联人情况[8]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0]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0] 关联交易决策金额标准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1]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低于300万元或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1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高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重大关联交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12] 关联交易特殊情况决策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12] - 连续12个月内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高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高于300万元或高于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由董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及决策程序[13] - 连续12个月内与关联方累计交易3000万元以上或占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预案[13] 关联交易计算与审议规则 -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服务”等事项,按发生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14] - 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交易交股东会审议[16]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特殊情况经协商可参加,需在决议中说明并统计非关联方投票情况[16] 日常关联交易审议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已审议通过且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未变在定期报告披露履行情况,发生变化或期满续签按交易金额提交审议[21] - 数量众多日常关联交易可预计当年度总金额,按预计金额提交审议披露,超预计金额重新提交审议披露[21] 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未确定价格仅参考市场价格,披露时应同时披露实际价格、市场价格及差异原因[28] - 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需向股东会、董事会及有权部门报告并公告[22] 独立董事职责 - 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应第一时间提交材料,独立董事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24] - 独立董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现异常提请董事会采取措施[24] 关联交易审议限制 - 公司不应审议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价格未确定、对方情况不明朗或可能导致利益被侵占的关联交易[24] 购买资产特殊规定 -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成交金额超3000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成交价格溢价超100%需遵守相关要求[26] 子公司关联交易与文件保存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30] -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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