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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002535) - 林州重机: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林州重机林州重机(SZ:002535)2025-09-22 09:00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10]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对项目重新论证[19]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后可使用[10]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相关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0]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需股东会决议[14] -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财务部编制,经审批[17][18] - 原则上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2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19] - 投资境外项目需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并披露措施效果[10] 资金管理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保本且不可质押[23]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十二个月,用于主营业务[24] - 超募资金按补充项目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顺序使用[27] 用途变更与节余资金处理 -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或地点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超募资金使用严重违规视为擅自改变[30] - 单个或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按不同比例处理[31] - 部分资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条件并履行义务[32]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情况并报告[33]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报告并聘请鉴证[33] - 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差异超30%需调整计划[34] 各方职责 - 公司配合保荐人等工作并提供资料[34] - 会计师事务所对董事会报告鉴证并提结论[36] - 鉴证结论异常时董事会应分析披露整改[36] - 保荐人等发现异常核查报告,半年现场检查一次[36]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等出具核查报告披露[36] - 特定鉴证结论时保荐人等分析原因提意见[36] - 保荐人等发现违规督促整改报告[37] 制度相关 - 制度冲突或未尽事宜按规定及章程执行[3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修改[40]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