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审议 -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于2025年9月1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2] -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4] 选聘要求 - 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没有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近3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7] - 选聘应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5] 选聘方式及期限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结果应公示拟选聘事务所和审计费用[10] -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10] 审计费用及人员规定 - 审计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支付审计费用,选聘文件资料保存至少10年[13]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1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3]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两年[14] 时间安排 - 公司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19] 改聘相关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时,可约见前后任事务所并评价其执业质量[21] - 改聘股东会决议公告需披露解聘原因、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信息[17] 其他规定 - 事务所主动终止审计,审计委员会应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18] -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需制定政策、监督过程并提交评估报告[20] - 审计委员会应对特定情形保持谨慎,如两年内多次变更事务所等[20] - 若选聘违规造成严重后果,审计委员会应报告董事会[21] - 存在特定严重行为的事务所,经股东会决议不再被选聘[22] - 注册会计师违规出具不实报告,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部门处罚[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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