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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能电力(600578) - 京能电力:股东会议事规则(拟修订稿)
京能电力京能电力(SH:600578)2025-09-19 09:46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举行[1]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特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1] 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 - 董事人数不足6人等情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1]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等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10日内反馈[3][4] 通知时间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3][4]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20日前公告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15日前公告通知[7] 临时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7] 股权登记日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9] 董事候选人提名 - 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股东应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提案,且需附上相关资料[9] - 提名人需持有百分之三以上公司股份方可提名董事候选人[9] 召集人持股比例 - 审计与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5] 延期或取消通知 -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1] 投票时间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等[12] 决议通过比例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17] 特别决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19] 股份表决权限制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19] 投票权征集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0] 召开地点 - 年度股东会召开地点为北京市,临时股东会为北京市或董事会指定其他地点[12] 会议主持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15] 报告与述职 - 董事会应在年度股东会上就过去一年工作向股东会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述职[16] 质询与解释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在股东会上对股东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说明[16] 非关联股东决议 - 普通决议需代表公司非关联股东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特别决议需代表公司非关联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21] 累积投票制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等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1] - 选举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22] 方案实施 -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有关派现等提案的具体方案[25]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反规定的股东会决议[25] 会议记录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应记载会议相关信息[26] 资料保存期限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7]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 -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7] 规则未尽事宜 - 规则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抵触时董事会应提修改方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