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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股份(002083)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09修订)
孚日股份孚日股份(SZ:002083)2025-09-19 08:46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不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自然人股东及其亲属等不得担任[6] - 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亲属不得担任[7] 独立董事提名与选举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9] - 股东会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0] 独立董事任期与履职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六年[10]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职[11]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人士,履职至新任产生,公司60日内补选[12]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十五日[19] 审计委员会要求 - 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会计专业人士任召集人[4]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别职权前三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4]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其他规定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4] - 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0]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2] - 公司保证其知情权、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4] - 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31] - 公司给予适当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年报披露[24] - 制度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