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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云钛业(30089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惠云钛业惠云钛业(SZ:300891)2025-09-18 13:31

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项目论证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需重新论证项目[11] 资金管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会审议[13] 协议签订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若提前终止,公司需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9] 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3] - 支付人员薪酬等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可在6个月内用募集资金置换[13]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内容[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21] 资金使用限制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5] -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15] 资金归还与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公司应归还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核查与审核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2] - 公司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2] - 公司董事会应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1] 超募资金使用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17] 项目地点变更 -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应在董事会通过后及时公告[19] 制度生效 - 公司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