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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601878)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浙商证券浙商证券(SH:601878)2025-09-17 10:16

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1] 关联交易审议 - 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16] - 与关联自然人30万元以上(关联自然人认购金融产品总额低于300万元除外)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7] - 与关联法人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7] - 与关联自然人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18] - 与关联法人低于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18] - 关联自然人认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金融产品总额低于30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授权总裁批准[18]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9] - 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19]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若全现金出资且按比例确定股权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23] 关联交易计算与审议规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24] - 日常关联交易已审议且执行中主要条款未变,在年报和半年报披露履行情况;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需重新审议[24] -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按总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无具体金额提交股东会审议[24] - 公司可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4]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4] 关联交易披露 - 九种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议和披露[25] - 与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25] - 在年报和半年报重要事项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事项[26]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