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600861) - 北京人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金额规定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需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履行董事会程序披露[13]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按上述流程处理[13]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14][15] 关联担保规定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3] - 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3] 资金使用规定 - 关联人与公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得占用公司资金[10] - 公司不得将资金提供给关联人使用[10] -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特定情形除外[16] 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应合法、必要、合理、公允,保持独立性[2]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非关联董事审议并提交股东会[17]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7] - 连续十二个月内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7]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22] - 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25] - 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25]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实施管理[28]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督促内审机构每半年检查关联交易并提交报告[28] - 公司总部各部门对关联交易管理负直接责任,明确管理部门落实职责[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