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董[7] - 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可置换预先投入项目的自筹资金[13] 募集资金使用限制 - 用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程序通过后2个交易日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4] - 闲置资金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公告[14][15] - 每12个月内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还贷累计不超总额30%[16] 项目评估与调整 - 项目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50%或搁置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评估[11][12] - 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7] 专户管理 - 专户数量不超项目个数,多次融资分别设专户[7]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净额10%以上,使用需多方审议[22] - 低于10%,使用需董事会审议及相关方发表意见[23][24] - 达或超10%,使用还需股东会审议[24] - 低于500万元或1%,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4] 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项目进展并出具报告,聘请会计师鉴证年度情况[26] - 保荐或独董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9] 信息披露 - 公司按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义务[34]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进展并披露,差异需解释原因[34] - 当期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需披露收益等信息[34]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等签三方监管协议[7]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董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专项审计资金使用情况[30] - 制度相关表述含本数规定及冲突处理原则[36]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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