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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金路(000510) - 四川新金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新金路新金路(SZ:000510)2025-09-16 10:48

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提交董事局审议[6] - 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提交董事局审议[6] - 与关联方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交易标的为股权需披露财务报告,为其他资产需披露评估报告,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7][8]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8] -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8] - 向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局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9][10]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1] 关联交易披露 - 披露关联交易需向深交所提供支持文件并按格式要求编制公告[13] - 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应包含交易概述、定价政策等内容[13] 关联交易处理原则 - 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交易标的的关联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处理[14] - 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形适用审议和披露规定[14] 关联交易豁免 - 部分关联交易可按制度规定履行义务并申请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15]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于履行相关义务,但特定情形仍需履行[15] 关联交易责任 - 控股股东等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规需赔偿[18] - 关联交易管理失职或违规行为责任人将受处分,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18] 制度执行与解释 -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董事局负责解释[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