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601699) -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5] - 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独立董事候选人[7] 独立董事任期与补选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任不超6年[8] - 履职问题或辞职致比例不符,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0] 董事会下设委员会 -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4] - 审计委员会事项需成员过半数同意提交董事会[18]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开一次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18] 独立董事职权与履职 - 行使特别职权前三项需全体过半数同意[13]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4]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20] 信息披露与资料保存 - 工作记录及公司资料至少保存10年[23]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条件和人员支持[27] - 保障知情权并定期通报运营情况[27] - 及时发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7] - 承担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26] - 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27] - 给予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津贴[29] 股东定义与制度生效 - 主要股东指持股5%以上或有重大影响股东[32] - 中小股东指持股未达5%且非董高人员股东[32] - 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改,报股东会通过生效[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