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潞安环能(601699) -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准则
潞安环能潞安环能(SH:601699)2025-09-16 10:01

关联交易原则 -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尽量避免或减少、公平定价、信息披露等原则[2] 关联人界定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关联人[5] 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应经独董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应经独董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0]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0] 特殊交易规定 - 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适用相关审议规定,符合条件可豁免股东会审议[11] - 与关联人委托理财以额度计算,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额度[12] - 放弃权利导致关联交易,按不同情况以放弃金额等适用审议规定[13] - 与关联人交易有条件确定金额,以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规定[13]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同类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适用规定[13] 协议期限规定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6] 担保资助审议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7] - 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2/3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表决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19] 协议及检查要求 - 与关联人关联交易应签书面协议,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内容明确具体[21] - 至少每季度对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汇总情况上报董事会[22] 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23] 免审议披露情况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等9种关联交易可免审议和披露[23] 准则生效时间 - 本准则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