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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002736)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国信证券国信证券(SZ:002736)2025-09-15 12:32

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9] - 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通知大额支取,公司可终止协议注销专户[10]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超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计划并披露[29] 募集资金置换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 项目实施中自筹支付相关事项后,可在六个月内置换[15] 协议签订与使用条件 - 公司应在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签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可使用资金[9] 资金使用审议 - 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或独财发表意见后披露[12] - 改变用途、使用超募及节余达股东会标准,需股东会审议[13] 资金使用限制 - 资金应用于主营业务,不得质押、委托贷款等[12] - 闲置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17] - 使用暂时闲置资金买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16]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低于10%经董事会审议可使用,达或超10%需股东会审议[21] - 节余低于500万或1%可豁免程序,年报披露使用情况[21] 资金变更与补充 - 部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流应不影响其他项目,履行审批披露义务[24] 资金检查与报告 - 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7]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28] - 会计师对年度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定期报告披露[28] 保荐与独财职责 - 保荐或独财发现异常现场核查并报告深交所[30] - 至少每半年对资金存放与使用现场检查[30] - 每年对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1] 其他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监督资金使用[32] - 办法经董事会通过、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5]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