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审议 - 股东会议事规则于2025年9月15日经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事项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六种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4][5] - 交易事项按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 -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七种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5] - 一个年度内向金融机构新增借款余额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0%需报股东会批准[7] 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8] - 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三分之二等六种情形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12]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12]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应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相关机构备案[12] -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需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锁定股份[13] 提案与通知规定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5]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5]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15]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7]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7]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8]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3] - 董事会工作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23]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4]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4]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征集股东权利[25]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6]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名推荐[27] - 董事候选人若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等情形公司应披露相关情况[27] - 实行累积投票制时,每位当选董事最低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28]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重复表决以第一次结果为准[30]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股东等相关信息[30] - 关联交易事项普通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6]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需在公告中特别提示[31] - 因特殊原因致股东会中止或无法决议,应尽快恢复或终止并公告,同时向相关机构报告[31]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法无效,控股股东等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31] - 会议召集程序等违法或违反章程,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31] - 相关方对股东会事项有争议应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32]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公司应在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2]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34] - 会议记录需记载会议时间、地点等内容[34] - 出席会议相关人员应在会议记录签名,记录保存不少于10年[35]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7]
华控赛格(000068)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