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修订 - 2025年9月1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3] 投资类型与期限 - 对外投资形式包括对生产类固定资产等投资、委托贷款、证券投资等[6] - 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持有不超1年)和长期投资(超1年)[7] 审议标准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等情况应提交董事会审议[10]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等情况应提交股东会审议[11] - 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12] 决策与实施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对外投资决策机构,总经理为实施主要负责人[15] -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对投资建议评估并编制短期投资计划[17] 操作与审批 - 短期有价证券投资至少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18] - 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作意向书[20] - 可行性报告通过后,总经理、董事会按权限审批,超出权限提交股东会[20] 合同与管理 - 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法务审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签署[31] -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评审小组每季度汇报进度、预算执行等情况[35] 投资收回与转让 - 出现经营期满、破产等情况公司可收回对外投资[24] - 投资项目有悖经营方向、连续亏损等情况公司可转让对外长期投资[25] 人员管理与检查 - 公司每年与派出人员签订责任书,派出人员提交年度述职报告[27] - 公司年末对长、短期投资全面检查,对子公司定期或专项审计[30] 制度实施与解释 -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3]
视声智能(870976) -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