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按规定程序使用[12]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2] - 节余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2] 资金置换 - 原则上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时,以原自有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可实施置换[14] 资金管理 - 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十二个月[14] - 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十二个月[15][16] 项目调整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20]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7] 监督检查 -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6]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26] 其他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多项条件并及时公告[16] - 按先后顺序有计划使用超募资金,包括补充缺口、临时补流、现金管理[18]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意见并披露[18]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满足到账超一年等要求[23] - 发现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应要求归还并披露[26] - 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29] - 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9] -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1] - 文件时间为二〇二五年九月[32]
威孚高科(000581)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