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8]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8]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8]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9] 报告内容与审核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0]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内容[12]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经审计委员会审核[12] 业绩预告与说明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7]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相关财务数据[17] - 定期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17] 重大事件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或有强制过户风险属重大事件[20]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意向书或协议、董高知悉时及时披露重大事件[22] -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时公司应披露[23] 报告编制与审核流程 -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财务信息事前审核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26]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等组织编制,董秘办汇总整理,董事长召集审议[26][27] - 临时公告由董秘办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发[28] 信息报告与披露流程 - 重大信息董高、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报告[30] -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材料,需披露时起草文件交董事长审定或审批[30] - 审定或审批后的信息披露文件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指定媒体披露[31] 信息发布与保存 -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他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33]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情况变化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义务[34] - 董秘办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归档保存,相关文件保存期不少于10年[34][44] 责任与监督 -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40]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报告按时披露[40]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职责履行情况[46] 其他制度 -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47]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42] - 董秘办负责起草编制报告、申请发布信息等日常工作[43][44] - 财务部门应建立有效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准确[45]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45] 内幕信息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等多类人员[48] - 未公开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按相应制度执行[48] - 重大信息难保密等情况公司应立即披露[48] 合规与处罚 - 中国证监会要求时相关方应及时回复并配合检查调查[50] - 违反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责任人将受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50] - 违反制度涉嫌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5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未尽事宜或抵触时以相关规定为准[53]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54]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55]
中天服务(00218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