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披露 -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7] -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7] - 季度报告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7] -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8] - 年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半年度报告特定情形下需审计,季度报告财务资料一般无须审计[12] 业绩预告与特殊情况处理 -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应公告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最后期限[8]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2]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有传闻且证券交易异常波动,应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12]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专项说明[13] 信息披露原则与豁免 - 信息披露遵循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原则[4][5]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证据证明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可豁免披露[8]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符合条件的商业秘密可暂缓或豁免披露[9] 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等多种情形[16] - 公司变更名称、简称、章程等应立即披露[17] -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等时点履行重大事件信息披露义务[18]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形下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现状及风险因素[18] -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有进展或变化应及时披露[19] -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公司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自愿披露与审核流程 - 未达规定标准但可能影响股价的信息公司可自愿披露[22] - 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应遵守充分原则,不得违法违规[22] - 定期报告编制等需经多环节审核,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31][33] - 临时报告编制需及时报告,按不同情况经审核后以董事会名义发布[32] -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后披露[32] 保密与责任 - 公司向有关部门递交文件和宣传性文稿需先保密审核,由董事长最终签发[33] - 子公司提供信息需保密审查,含商业秘密要特别注明[35] - 公司董事等对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违规将处分[37] - 公司董事长等对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38][39] 其他规定 -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由证券事务部门保管,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41]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43]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44] -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执行制度情况纳入公司考核范围[43] -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机构包括保荐人等[44] - 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45] - 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45] - 附件包含信息接收确认表和中航高科对外信息披露审批单[46] - 信息接收确认表需填写信息是否含国家、商业秘密等[47] - 中航高科对外信息披露审批单涉及公告相关信息及审批流程[49] - 审批单签发人为董事长[50]
中航高科(600862) - 中航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