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 - 年度股东会每年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二个月内召开[4]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11] - 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在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5] - 临时股东会应于召开十五日前通知[15] 股东会权限 - 审议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8] - 可授权董事会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除外)[8] 股东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4]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4] 会议相关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不得变更[15]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6] - 股东会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最终以公司公告为准)[18] 投票相关 - 股东会网络或通讯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22]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 上市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24] 决议通过条件 - 股东会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8]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27]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需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27]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28]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其他 -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21] -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30]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30]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29]
奥 特 迅(002227)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