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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 特 迅(002227)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奥特迅奥特迅(SZ:002227)2025-09-12 13:33

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专户总额的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8] 协议签订与公告 - 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公司要与保荐机构、银行签三方协议[8] - 公司应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9] - 三方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1] 项目论证与资金置换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项目[14] - 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应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6] 资金使用期限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7] - 公司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12个月[19] 超募资金与用途变更 - 公司应至迟于同一批次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19]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20]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后披露;达到或超过10%,还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7]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相关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8] 检查与报告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30] - 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32]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对半年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32]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33]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33] 责任与制度实施 -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5]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