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会审议事项 - 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5] - 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5] - 单笔财务资助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等情况需股东会审议[5]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担保需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等六种情况需股东会审议[9][10] -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累计达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股东会审议[12] 股东会召开规则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12] - 临时股东会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股东书面请求应召开临时股东会[1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同意则5日内发通知[18][1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召集股东持股比例在决议公告前不得低于10%[19] 提案规则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2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2日内发补充通知[24] 通知、投票及其他规定 - 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24]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天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结束当日下午3:00[25]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原因[26]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登记日确认后不得变更[26] 优先股表决规则 - 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内容等情况,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分类表决[28] - 公司一次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分类表决[28] - 事项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及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9] 决议通过规则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37]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9]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等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需特别决议通过[39] 其他规定 - 会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十年[34] - 股东买入超规定比例部分股份,买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0] - 董事会、独立董事等可征集股东投票权[40] -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特殊情况按规则确定主持人[33] - 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需作过去一年工作报告,独立董事需述职[35] - 召集人应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特殊情况需采取措施并报告[35] - 关联交易决议需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2] - 现任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44] -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投票权等于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出的董事人数[45] - 当选董事最低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的二分之一[46]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8]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53] - 股东可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决议[54] - 会议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54] - 会议签到簿等文字资料保管期限为十年[57] - 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首次优先股发行完成之日生效[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