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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蛇口(00197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稿)
招商蛇口招商蛇口(SZ:001979)2025-09-12 13:03

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需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应在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5] 资金使用期限与报告 - 闲置募集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十二个月[17] - 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7]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前归还专户,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18] 协议签订与报备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协议有效期提前终止,应在终止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10] - 每个季度结束后一周内,财务部门应将该季度募集资金支付情况报备董事会秘书[12] 资金用途审议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及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会审议标准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4]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同意[20] - 取消或终止原项目等四种情形属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审议[2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实施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25] -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6] - 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使用;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7] 资金检查与调整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29] - 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30]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32] 信息公告 - 董事会会议后二日内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使用情况等内容[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