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联交易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方[8][9]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相关程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与关联人交易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5] 关联交易计算原则 - 关联交易涉及特定事项以发生额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对应规定[16]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就同一标的交易按累计原则适用规定[17] 日常关联交易处理 - 首次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按交易金额提交审议[16] - 已审议日常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变化或期满续签,按金额提交审议[18] - 可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超预计需重新提交审议[1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及披露义务[19] 关联担保审议 - 为关联方或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且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股东股东会回避表决[22][23] 关联交易表决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3][24][27]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扣除关联股东表决权股份数后,由出席非关联股东按规定表决[25][28] 关联交易披露 - 适用特定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及时披露,披露需向深交所提交公告文稿等文件[30][32] - 关联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概述、独立董事和董事会表决情况等内容,日常关联交易需含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33] 关联交易豁免 - 部分关联交易可免予按关联交易方式表决和披露,如现金认购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等[34] 子公司关联交易 - 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适用相关披露标准[35]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发表事先认可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报告[21] -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决议需审核关联交易背景说明等文件,业务部门遇关联交易需书面报告财管部[22]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与其他规定不一致时以其他规定为准[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