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603271) -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规定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公司与子公司担保额之和[2] - 为他人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权[2] - 可对业务互保或重要业务关系且偿债能力强的单位担保[4]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须股东会审议[8]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须股东会审议[8] - 公司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股东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9] 担保申请 - 申请担保需提供企业资料、财务审计报告等[5][6] 担保监督 - 担保项目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监督检查[17] - 检查被担保人资金使用和周转情况,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18] - 担保债务到期督促被担保人15个工作日内还款[18] 风险防范 - 关注被担保方多方面变化防范风险[18] - 互保协议对方经营严重亏损等应提议终止协议[18] - 债权转让公司拒绝对增加义务担责[18] 收购审查 - 收购和对外投资审查被收购方对外担保情况[18] 责任承担 - 一般保证人不经董事会决定不先行担责[18] - 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参加分配预先追偿[19] - 按比例担责拒绝承担超出份额责任[19] 责任追究 - 高管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追究责任[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