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决策 -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9票赞成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2] 关联方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是公司关联方[7] 关联交易审议标准 - 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3000万元的交易,需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除担保)、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且超300万元(除担保)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16] - 未达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经董事会授权由总经理审批[17] 关联交易计算标准 -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相应规定[17] - 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按协议交易金额适用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协议无具体金额则提交股东会审议[17] 关联交易预计与披露 - 公司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前对本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合理预计并提交审议披露,超出预计金额需履行相应程序[18] 审议表决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8]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除外[20]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应具备合理商业逻辑,先经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会,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参照执行[16][21]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1] 其他规定 - 公司应披露关联交易协议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23] - 连续12个月与关联方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标准适用制度规定,已履行义务不再累计计算[23] -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特定关联交易可免予审议和披露,如现金认购公开发行证券等[24]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2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6]
戈碧迦(835438)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