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外主体担保视同公司担保[2][3] 担保对象要求 - 公司为控股股东等关联人提供担保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5] - 公司可对特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不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担保[7][10] 审批要求 -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担保事项时,不得为特定情形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12][13] -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部分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后还需股东会审议[15][1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16] 会议要求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0] 合同管理 - 公司对外担保须订立书面担保和反担保合同,财务和法务部门审查合同[21][24] 签署权限 -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无人有权签署相关文件[25] - 对外担保文件由董事长签署,财务部门经办,必要时法务协助[26]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包括担保总额及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32][34] - 被担保对象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需及时披露[36] 违规处理 - 违反担保制度规定,董事会视情况给予责任人处分并追究经济、法律责任[35]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39] - 经办部门人员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50] 制度生效及修订 - 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8] - 制度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草案并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39] 制度解释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40] 公司名称 - 公司为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1]
百利天恒(688506) - 四川百利天恒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