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董事会关注资金情况防范风险[2]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6] - 相关协议签订后可使用募集资金,协议终止需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备案公告[7] - 募集资金到位涉及注册资本变更,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11] - 应按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资金,出现严重影响情形需公告[11] - 投资项目应按计划进度实施,若受影响需披露实际情况及原因[14] - 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等[14]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1年等情形,需重新论证并披露[15] - 以自筹资金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17] -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8] -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1]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2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2]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19]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12个月[19] -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26] - 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及新项目,应披露项目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23] 募集资金监督管理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编制专项报告并披露[32] -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32] - 每半年度接受一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现场调查[32]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或独财顾问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并提交上交所披露[34] - 公司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或独财顾问及会计师事务所结论性意见[34] -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时对募集资金出具鉴证报告[34] - 公司董事会在专项报告中披露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34] - 保荐机构在核查报告中对超募资金使用发表核查意见[34] - 核查报告应包含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等多方面情况[35] 其他规定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子公司等实施适用本制度[37] - 公司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应承担法律责任[37] - 本制度依据法规修改时参照新法规执行[37]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7]
环旭电子(601231)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