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一年,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等[12]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公司应重新论证项目[12] 协议签署与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等签三方监管协议[6] -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在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8] 募集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应按招股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计划情形应及时公告[10] -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须履行审批手续,超董事会授权范围报董事会审批[11]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特定事项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等发表同意意见[14]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4] 募投项目调整 -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应尽快选新投资项目并进行可行性分析[15]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等方可实施[17] -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需为保本型、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且不得质押[17] 补充流动资金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符合条件,单次不超十二个月,仅限主营业务相关[19] - 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需募集到账超一年且不影响其他项目[28] -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需股东会审议通过,每十二个月累计不超超募总额30%[26][27]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项目募集净额10%,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使用;达10%及以上需股东会审议[24] - 节余资金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净额1%,可豁免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25] 资金使用监督 - 公司财务部门对募集资金使用设台账,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29]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两日内报告深交所并公告[29] 信息披露 -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需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0]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预计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信息[31] 机构检查与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年度结束出具专项核查报告[32] - 独立董事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与信息披露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3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3] 制度相关 - 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规冲突时按有关法规执行[35] - 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包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包含本数[3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原2011年3月1日制度废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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