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通知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7] 银行合作与专户处理 - 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8] 募投项目论证与置换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超过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等,应重新论证[11]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需经董事会审议等[13]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应为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3] - 以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且需符合相关要求[14] 账户管理与协议签订 -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应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14] - 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三方监管协议并公告[7] 资金存放与使用原则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6] - 募集资金须按招股说明书承诺使用,非经股东会决议不得改变用途[4]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7] 资金用途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保荐机构同意[19] 募投项目变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经董事会审议并公告[19] - 拟变更募投项目,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公告多项内容[20] - 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需公告多项内容[21] 募投项目延期 - 募投项目延期,应披露相关情况并履行决策程序[22] 项目核查与调查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调查[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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