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时间 - 信息披露“及时”指自起算日或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3]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7] - 中期报告应在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7] 披露情形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9] - 除董事长或经理外其他董事、高管无法履职达或预计达三个月以上需披露[10] - 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7] - 发生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情况[7] 披露文件与审核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募集、上市、收购报告及定期和临时报告等[5]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财务信息需审计委员会审核[7] - 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财务信息需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19] 人员职责与报告 - 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在特定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未公开信息[12] - 董事会及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14]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对招股、上市、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7] -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应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系说明[19] - 董事会秘书对董事履职行为书面记录并保存[22] - 董事会及证券事务办公室对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书面记录并保存[22] 保密与报告流程 - 公司应与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防止未公开信息泄露[23] -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每年提交一次报告[26] - 公司信息披露需经制作、审核、报上交所等流程[27] 资料保管与子公司要求 - 董事会秘书保管招股说明书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30] - 参(控)股子公司需按通知要求及时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31] -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参照本制度执行[31] 责任承担与问责 - 董事等对公司信息披露负责,董事长等对临时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33] -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不准确等违规行为,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3] - 公司可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等方式实施内部问责制[33] -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向未被追究的责任人提出赔偿要求[35] 制度生效与执行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37] - 制度未尽事宜或冲突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37]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等[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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