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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603330) -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天洋新材天洋新材(SH:603330)2025-09-12 09:47

关联人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7]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8] 关联交易审批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不满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不满300万元或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由经理审批[13]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3]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3] 特殊关联交易审议 - 向非由控股股东等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反担保[15] 关联交易额度与期限 - 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7] - 公司与关联人签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18]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2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扣除关联股东表决权股份后,非关联股东按规定表决[27] 争议处理 - 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争议,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需回避则关联董事应回避[25] - 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争议,股东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是否回避[27] 关联交易计算标准 -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以公司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29] - 关联人单方面对公司控制或参股企业增资或减资,涉及放弃权利适用相关规定,有重大影响或关联关系变化应及时披露[29] 日常关联交易规定 - 公司按类别预计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实际超出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18] - 公司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应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31] - 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披露标准应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及预计交易金额[31] 其他规定 - 本制度“以上”“达到”“内”含本数,“过”“超过”“不满”不含本数[3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37]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