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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洋新材(603330) -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天洋新材天洋新材(SH:603330)2025-09-12 09:47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检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4] -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26]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等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7] 资金支取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等[6] 项目重新论证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超一年,公司需重新论证[9]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困难以自筹资金支付后,6个月内实施置换[12]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含利息)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16] 资金临时补流与现金管理 -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超12个月,应通过专户实施且用于主营相关生产经营[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实施应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14] 报告编制与披露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编制并披露《募集资金专项报告》[24][25] - 年度审计时,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与年报一并披露[25]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披露[26] - 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7] 项目变更 -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公告多项内容包括原项目情况、新项目情况等[20] 违规处理 - 未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审计委员会应责成改正[29] - 擅自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给公司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董事应赔偿[30] - 情节严重时,审计委员会应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职务,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30] - 违反制度挤占、挪用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向责任人追偿并要求赔偿[30] 制度相关 - 本制度将随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变化适时修改或补充[32]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