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规定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5] - 六种情形下公司需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5]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公司需召开临时股东会[5] 股东会召集流程 - 董事会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8][9] - 董事会同意召开应在决议后五日内发出通知[8][9] -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请求应在收到后五日内发出通知[11] -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特定情况可自行召集主持[11] 股东提案相关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14] - 召集人收到临时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15] 股东会通知与投票 - 年度股东会提前二十日、临时股东会提前十五日公告通知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15][16]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会议记录与决议通过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29]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31] - 股东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1] 重大事项决议 -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提供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32] 投票权相关 - 公司董事会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3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违反规定,超比例部分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33] 累积投票制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35] 董事监事当选条件 - 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数须超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37] 分红方案实施 - 股东会通过派现等提案,董事会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41] 决议撤销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等违法违规的股东会决议,轻微瑕疵且无实质影响的除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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