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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仪股份(301270)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汉仪股份汉仪股份(SZ:301270)2025-09-11 11:17

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终止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独财[5]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调整 - 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应调整投资计划[11] - 项目搁置超一年等情况,需重新论证是否继续实施[13] - 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13] 募集资金使用时间与限制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资金转入专户后6个月内实施[14]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流单次不得超12个月[16] 超募资金使用规定 - 用于在建及新项目、回购股份,应在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使用计划[17] -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9] 公告与审议相关 -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23] - 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内容[30] 节余募集资金处理 - 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单个/全部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34] - 达到或超过单个/全部募集资金净额的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34] 检查与监督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36]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37] 其他规定 - 以发行证券买资产应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毕资产所有权转移手续[25]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8]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22]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承担费用[39] -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重大违规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39] -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9] -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