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山大电力(301609) - 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大电力山大电力(SZ:301609)2025-09-10 04:23

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2] - 六种情形发生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2] 提议与反馈 -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或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后十日内反馈,同意则五日内发通知[6][7] - 董事会不同意或未反馈,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自行召集主持[8] 提案相关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提案[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后两日内发补充通知[11] 通知与登记 - 年度股东会应在召开二十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12]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2] 投票规则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7] -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时,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选举董事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3]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规定,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可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22] -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22] -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24] -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所持股份数表决结果计为“弃权”[24] 回避与不计入 -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回避表决,其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 -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2] 决议相关 - 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等[25] - 股东会通过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方案[49] 记录与保存 -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应包含会议时间、地点等多项内容[29][30] - 会议记录应与相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30] 规则生效与解释 -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施行[32] -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32] 特殊提示与争议处理 - 提案未获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50] -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无效[51] - 股东可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程序或内容违法的决议[51] - 相关方对股东会事项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诉讼,判决前执行决议[27] - 法院判决后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执行[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