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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301609)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山大电力山大电力(SZ:301609)2025-09-10 04:23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特定股东及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有违法违规记录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9] - 连续任职六年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9] - 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9]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11] -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12] 补选与工作时间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应六十日内补选[13][14] - 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22] 审计委员会规定 -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0] - 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20] 决策与审议 - 关联交易等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8] - 财务会计报告等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0]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17] 会议召集与履职 - 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推举一人召集主持[19] - 履职中关注重大事项可提请专门委员会讨论审议[20] 董事会相关要求 - 对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建议未采纳应记载意见及理由并披露[21][22] 信息披露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24]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保证独立董事享有同等知情权[24] - 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24] - 及时发董事会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24] -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可书面提出延期[24]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人员应配合[24] - 聘请专业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4] - 给予适当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议[24]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