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电力(301609)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审批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11]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特殊情形审批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须经股东会审批[11] 关联担保规定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11]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时,对方应提供反担保[12] 操作规范 - 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14] - 公司可与符合条件企业法人签订互保协议,责任人应要求对方提供财务资料[14] 后续管理 - 接受反担保抵押、质押时,公司相关部门要完善法律手续并及时登记[14]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14] 部门职责 - 对外担保由财务部门经办,负责资信调查、办理手续等多项工作[16] 资料管理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资料,发现异常合同及时报告[16] 追偿程序 - 若被担保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公司应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并通报董事会[18]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向债务人追偿并通报董事会[18] 信息披露 - 公司需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被担保人违约等情况应及时披露[21] 责任处分 - 公司董事会视情况对有过错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