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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电力(301609)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山大电力山大电力(SZ:301609)2025-09-10 04:23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关联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规则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与关联法人成交占净资产0.5%以上且超300万元交易,经独立董事同意后董事会审议披露[14] - 交易金额占净资产5%以上且超3000万元,提供评估或审计报告并股东会审议[14] - 日常关联交易超预计金额需重新审议披露[16]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16]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超3年每3年重新审议披露[16] 表决回避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回避,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可举行,决议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1]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部分股东回避且不得代理表决[13] 担保与资助规则 - 为关联人担保需董事会审议披露并股东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担保应提供反担保[16] - 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向特定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资助需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8] 其他规则 - 拟进行须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前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并披露[19] - 五种关联交易可免股东会审议[20] - 四种交易可免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20] - 审议关联交易应了解标的和对方情况,确定价格,按需聘请中介[20] - 制度“以上”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22]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2] - 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执行,抵触时以后者为准[22] - 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