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3]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等签订三方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三方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并公告[9] 募集资金支取与使用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应通知保荐机构等[6]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项目[13]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自筹资金,原则上在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14] - 自筹资金支付人员薪酬等后六个月内可置换[14] - 现金管理产品期限不超十二个月,非保本型且不得质押[15] - 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到期归还专户[16][17] 节余与超募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9] - 节余募集资金达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19]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与预计使用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26] 审议与核查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等需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15][17]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达股东会标准,需股东会审议[18][19]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披露[26]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并披露结论[27] - 鉴证结论异常,董事会应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27] - 保荐机构等至少每半年度现场核查募集资金情况[28]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等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8] - 公司应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8] - 鉴证结论异常,保荐机构等应分析并提出意见[28] - 保荐机构等发现未履行协议情况应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8] 制度相关 -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生效[3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31] - 制度与后续法规抵触时按相关规定执行[31]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31]
山大电力(301609)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