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修订 - 拟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二次修订稿)》部分条款[2] - 修订后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扩大,新增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各方、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2] - 修订后仅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2] -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新增收购报告书[2] 信息披露渠道与时间 - 依法披露信息除原渠道,还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2] - 非交易时段确有需要可发布重大信息,但需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公告[3] - 年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4] - 季度报告应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第一季度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4] 临时报告披露情形 -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资产总额30%,或主要资产抵押等超30%需披露[5]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5][6][13] - 交易标的营收占公司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7]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7]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需披露[7] 重大事件披露要求 - 董事会或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等情况需及时履行披露义务[6]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等情况公司应及时披露[6][7] - 关联交易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需披露、评估或审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8] -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10%需及时披露[8] 业绩预告相关 -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特定情形需进行业绩预告[9] - 满足特定条件可免披露年度、半年度业绩预告[9] -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需进行业绩预告[9] - 扣除特定收入低于3亿元等情况需进行业绩预告[9] 业绩修正与异常情况披露 -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业绩快报等数据差异达20%以上等情况需披露修正公告[10][11] -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盈利预测数据有重大差异,需披露修正公告及会计师专项说明[11] - 股票交易被认定异常波动,应于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告[11] - 媒体消息影响股价,公司应核实并发布说明或澄清公告[11] 其他披露义务 - 涉及收购等导致股本等重大变化,应披露权益变动情况[11] -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等超总资产30%需披露[12] - 控股股东等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需披露[12] - 公司或相关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况需披露[12] 信息披露管理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检查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问题提建议督促改正[17]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17] - 董事会和相关人员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工作[17] 暂缓、豁免披露 - 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等符合特定情形可暂缓或豁免披露[15] - 各部门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应提交文件至董事会办公室[16] - 董事会秘书审核特定信息,符合条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登记入档[16] 人员交易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特定时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18]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短线交易规定,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18] 制度表述修改 - 原制度中“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19] - “监事会”和“监事”表述统一替换为“审计委员会”等或删除[19] 文件日期 - 公司董事会文件日期为2025年9月10日[21]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