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第四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莱宝高科莱宝高科(SZ:002106)2025-09-09 13:32

担保审议规则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2]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2]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 - 公司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董事会审批要求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全体独立董事2/3以上及出席董事会会议2/3以上董事通过[2] - 公司提供担保除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决议披露[2] 子公司担保规定 -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可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和以下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3] 担保额度调剂规则 - 合营或联营企业间担保额度调剂累计总额不得超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4]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4]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4] 其他规定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5]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擅自担保,董事会应建议撤换该董事并由其担责[5] - 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规定作决议,投赞成票董事或被建议撤换并负连带赔偿责任[6]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