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宝高科(002106)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三次修订稿)》修订对照表
制度修订 - 公司拟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二次修订稿)》部分条款[2] - 修订依据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等规定[2] - 修订后关联交易定义、关联法人定义、关联自然人范围有调整[2] - 关联交易事项修订后有新增内容,如存贷款业务等[3] 关联交易管理 - 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告知关联人情况并报深交所备案[4] - 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监高需报告关联交易利害关系[4] - 特定关联交易事项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且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检查时,利害关系人应说明情况并提供资料[4] - 董事回避表决时,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决议经其过半数通过[4]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特定股东需回避表决[5] 交易审批 - 公司不得向董监高提供借款[5] - 与关联人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关联交易,需评估审计并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5] - 与关联法人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绝对值超0.5%低于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5] - 与关联自然人超30万元且低于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5] 豁免与披露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特定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可申请豁免审批,但需信息披露[6]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予审议和披露,如一方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6] 其他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7] - 原制度中“股东大会”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7] - 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0日发布相关内容[8]